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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航空货运单的概念


  航空货运单的概念
  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, 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 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。
  航空货运单通常包括有出票航空公司 (ISSUE CARRIER) 标志的航空货运单和无承运人 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两种。
  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,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空运企业。
  ( 二 ) 航空货运单的用途
  货运单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货运文件, 其作用归纳为:
  ①是承运人与 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;
  ②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;
  ③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 费收据;
  ④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;
  ⑤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;
  ⑥是保险证明。
  ( 三 ) 航空货运单的填开责任
  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。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、完备性负责。
  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、不完全,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, 托运人负有责任。根 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 第 113 条和第 114 条规定,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 本一式三份, 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。
  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, 不影响运输 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。
  ( 四 ) 航空货运单的限制
 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、 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, 运往同 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。 任何 IATA 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 单,货运单上的“不可转让”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。
  ( 五 )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
  (1) 货物的明显损坏,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,最迟在收到货物后 14 天内提出;
  (2) 货物的其他损坏,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;
  (3) 货物延误,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 21 天内提出;
  (4) 货物没有交付,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 120 天内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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